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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游泳卫生指引

    发表时间:2018-06-26

  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,预防传染病,特制定本指引。

  1. 游泳场所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《珠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》,公示卫生许可证、从业人员健康证、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。

  2. 游泳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、卫生、舒适、明亮、通风,水质清澈透明,无漂浮物,水中有轻微的氯味。建立自身检查制度,对场所卫生状况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、操作规范、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,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。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,并配备足量、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、消毒剂。

  3. 每场开放前、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、PH值、温度等检测,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,且记录备查。

  4. 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,游泳者要自带泳衣、泳帽和毛巾等,不要租用游泳衣裤。进入游泳池前,要淋浴洗净身体及卸妆、换上清洁泳衣,通过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和浸脚消毒池,下水前做适当的身体运动,途中上厕所后,应先经过消毒洗脚池后才下水,以减少游泳池水受污染,共同维护游泳场所的卫生。

  5. 游泳者自觉不到无“卫生许可证”的游泳场所游泳。

  6. 禁止严禁肝炎、重症沙眼、急性出血性结膜炎、中耳炎、肠道传染病、精神病、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场所;市民有上述疾病时应暂不游泳,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。游泳者不得在池内有吐痰、擤鼻涕、小便等污染池水的不卫生行为。游泳之后要及时淋浴,清除耳内积水,点眼药水,以预防传染性皮肤病、眼病等疾病的发生

  7. 发现卫生问题应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投诉,电话是:市卫生监督所2264321(市城区、香洲、万山、高新、高栏港、横琴),斗门区卫生监督所5151564,金湾区卫生监督所7824242。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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